4月15日,中國政府網發布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服務“六穩”“六保”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關工作的意見 》國辦發〔2021〕10號,其中17條措施明確:在確保電子處方來源真實可靠的前提下,允許網絡銷售除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以外的處方藥。
這意味著,網售處方藥政策從2013年試點,到現在全面放開!
(十七)創新養老和醫療服務供給。推進公辦養老機構公建民營改革,引入社會資本和專業管理服務機構,盤活閑置床位資源,在滿足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員集中供養基礎上,向其他失能、失智、高齡老年人開放。推動取消診所設置審批,推動診所執業登記由審批改為備案。推動取消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等級劃分,便利市場準入。在確保電子處方來源真實可靠的前提下,允許網絡銷售除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以外的處方藥。(民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藥監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網售處方藥,政策“一波三折”
網售處方藥,從試點到叫停,再到放開,可謂是“一波三折”。
2013年,原國家食藥監總局曾分別批準河北省、上海市和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進行互聯網第三方平臺藥品網上零售試點工作,期限為一年。然而,因第三方平臺與實體藥店主體責任不明、對銷售處方藥和難以保證藥品的質量安全以及監管等問題。
2016年8月,互聯網第三方平臺藥品網上零售試點工作被叫停。
2014年5月,原國家食藥監總局就曾發布過《互聯網食品藥品經營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網上可以憑處方銷售處方藥。
2017年11月,原國家食藥監總局又發布了《網絡藥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2018年2月再發《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前后兩份文件均明確:不得通過網絡銷售處方藥。
2018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提出,醫師掌握患者病歷資料之后,可以在線開具部分常見病、慢性病處方。
直到2018年4月,國家發布《關于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后,其發展形勢才開始向好,并進入加速階段。
▍新藥品管理法出臺,為網售處方藥確立法律地位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正式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新版《藥品管理法》將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其規定,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經營企業通過網絡銷售藥品,應當遵守本法有關藥品經營的規定。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不得在網絡上銷售。這意味著,除上述列舉的藥品之外的處方藥可以通過網絡銷售。
網售處方藥的法律地位由此確立。
▍藥監局發布《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2020年11月,國家藥監局公布了《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對于藥品網絡銷售的管理,作出了全方位的規定,以下摘錄部分條款:
第七條【藥品網絡銷售者】 藥品網絡銷售者應當是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以下簡稱持有人)或者藥品經營企業。
中藥飲片生產企業銷售其生產的中藥飲片,應當履行本辦法規定的持有人相關義務。
第八條【網絡銷售范圍】 藥品網絡銷售不得超出企業經營方式和藥品經營范圍。藥品網絡銷售者為持有人的,僅能銷售其持有批準文號的藥品。沒有取得藥品零售資質的,不得向個人銷售藥品。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等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不得通過網絡銷售。
藥品零售企業通過網絡銷售藥品,不得以買藥品贈藥品、買商品贈藥品等方式向公眾贈送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
第九條【網絡銷售處方藥條件】 藥品零售企業通過網絡銷售處方藥的,應當確保電子處方來源真實、可靠,并按照有關要求進行處方調劑審核,對已使用的處方進行電子標記。
第十六條【記錄保存要求】 向個人銷售藥品的,應當按規定出具銷售憑證。銷售憑證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
藥品網絡銷售者應當完整保存供貨企業資質證明文件、購銷記錄、電子訂單、在線藥學服務等記錄,銷售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還應當保存電子處方記錄。相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且不少于藥品有效期后1年。
(來源:蒲公英)